可信时间戳案例丨国内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判赔12万!

浏览: 作者:时间戳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AE1edHuSb3wWxgZ9LBf8lg 时间:2024-07-13 分类:时间戳资讯

4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点击蓝字查看原文)其中第一例使用可信时间戳®服务。本案判决厘清了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从创建到使用过程中涉及的虚拟数字人本体、真人演员、虚拟数字人经营者等多方主体的著作权或邻接权,同时规制了利用他人创作的虚拟数字人形象进行引流营销的虚假宣传行为。

截至2024年6月,使用可信时间®电子证据服务作为证据的案件已超9万件。(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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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信息





法院

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号

(2022)浙0192民初9983号(一审)
(2023)浙01民终4722号(二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典型案例

2023年浙江高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一
取证场景

微博取证、哔哩哔哩取证、侵权收入证明取证、主动删除侵权行为取证

取证工具

及功能


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平台-录屏取证

可信时间®权利卫士App-录像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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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魔某公司综合应用AI表演动画技术、超写实角色智能建模与绑定技术、智能动画与语音合成技术以及智能交互技术等多项人工智能技术打造了超写实虚拟数字人Ada。2019年10月,魔某公司通过公开活动发布虚拟数字人Ada,并于同年10月、11月通过bilibili平台发布两段视频,一段用以介绍虚拟数字人Ada的场景应用,一段记录“中之人”(即真人演员)徐某与虚拟数字人Ada的动作捕捉画面。此后,魔某公司对虚拟数字人Ada进行商业化使用。

2022年7月,被告杭州某公司通过抖音账号发布两段被诉侵权视频,视频的居中位置使用的是魔某公司发布的相关视频内容,而片头片尾的相关标识则被替换,整体视频上还添加了杭州某公司虚拟数字人课程的营销信息,其中一段视频还添加了杭州某公司的注册商标,并将其他虚拟数字人名称作为标题的一部分。

魔某公司认为杭州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其美术作品、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录像制品及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诉至法院。


03

可信时间戳服务在本案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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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9日,胡某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进行3次取证,并获得3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经核验,该数据自申请时间戳时起未被纂改,3张取证照片显示:在账号名称商精选联盟达人版操作界面中选择“联盟订单明细”,查询付款时间自2022年7月1日19:07:14起至2022年9月1日19:07:14止、自2022年9月2日00:01:01起至2022年11月1日19:12:05止、自2022年11月1日00:01:01起至2023年1月8日19:12:05止的全部订单,显示成交订单数、计佣金额、预估佣金收入及结算佣金收入均为0。



02


2022年12月2日,胡某使用外部摄像设备进行录像取证,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获得《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经核验,该数据自申请时间戳时起未被纂改,取证视频显示:在已登录账号的抖音创作服务平合中,浏览“全部作品”项下内容,《不要xxx》的视频标题下方显示日期为2022年7月23日,点击“删除作品”,跳出对话框“确定要移除此作品吗”,点击“确定”,……号名称为“四海xx”,标注为企业号,1.3w获赞、3462粉丝数,抖音号为QQ5920xx;在“数据总览”栏目中可见其账号内视频的相关数据,显示播放总量70、主页访问数5、视频点赞数4、视频评论数3、视频分享数0。经核查,上述抖音号与“四海xx”账号所对应的抖音号一致,前述“数据总览”所示数据汇总信息为取证时的“昨日关键数据”。


2022年12月13日,申请人孙某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截服务中心提供的权利卫士APP服务进行2次录像取证,获得2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经核验,该数据自申请时间戳时起未被纂改,取证视频显示:1.名为“XMxx”的新浪微博账号于2019年10月25日发布的视频《魔科技xx》显示704次观看,点赞13、评论2、转发1,该视频即涉案的Ada发布视频;2.名为“Xmxx”的bi1ibi1i网站账号于2019年11月21日发布的视频《魔珐科技xx》显示播放量为2.7万、弹幕数26、评论数40,该视频即涉案的Ada发布视频,该账号于2019年11月15日发布的视频《魔珐xx》播放量为3.6万、弹幕数47、评论数58,该视频开头展示的播放内容与涉案的Ada动捕视频片头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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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说理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现有的著作权法律体系框架下,虚拟数字人不享有著作权和邻接权。涉案虚拟数字人Ada系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其表现形式借鉴了真人的体格形态,同时又通过虚拟美化的手法表达了作者对线条、色彩和具体形象设计的独特的美学选择和判断,构成美术作品。使用Ada形象的涉案两段视频分别构成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原告魔某公司享有上述作品的财产性权利及录像制作者权。因虚拟数字人Ada系真人驱动,经过实时语音生成及智能穿戴式装备的动作捕捉而成,故其所展现的“表演”的声音、神态、动作等系高度还原“中之人”徐某的相关表现,并非是在真人表演的基础上所产生的新的表演。徐某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其作为魔某公司员工,系进行职务表演,结合双方书面约定,应由魔某公司享有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性权利。

被告杭州某公司发布两段被诉侵权视频,侵害了魔某公司涉案视听作品、美术作品、录像制品及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杭州某公司以引流营销为目的,以视频形式将虚拟数字人Ada作为实例展示在其抖音账号,其在视频中对涉及魔某公司有关标识的信息内容进行删减并替换为课程营销信息或自身商标,加上在一段视频标题中标注其他虚拟数字人名称,可能影响消费者理性决策,从而获得更多商业机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直接损害魔某公司的商业利益,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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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杭州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在其抖音账号上为原告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