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点击蓝字查看原文)。其中第六例使用可信时间戳®服务。本案系四川省首例判决恶意侵害酒类知识产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也是至今四川省白酒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最高的案件。白酒行业品牌效应显著,针对名优白酒的制假售假、仿冒混淆等行为应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本案认定各被告主观上彼此明知、客观上分工协作、先后实施相应侵权行为并形成完整的侵权行为链条,构成共同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
截至2024年6月,使用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服务作为证据的案件已超9万件。(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3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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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泸州某窖公司于1984年推出新包装白方瓶特曲酒,现其生产、销售的“泸州老窖80版特曲”的包装、装潢系自该款特曲酒包装延续而来,该“泸州老窖80版特曲”获得大量荣誉。2019年11月14日,“泸州老窖80版特曲”酒盒包装被核准注册为第31295275号立体商标,“泸州老窖80版特曲”酒瓶包装被核准注册为第31295274号立体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3类白酒等,有效期均至2029年11月13日。
被告陕西某康酒厂公司将其注册商标、产品条码授权被告成都市某缘酒业公司使用,并约定根据产品销售量返点。成都市某缘酒业公司设计产品包装后,委托被告四川某酒厂生产涉案被诉侵权产品,该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与第31295275号、第31295274号商标近似的酒瓶和酒盒包装。被诉侵权产品线上、线下方式大量销售。泸州某窖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认定陕西某康酒厂公司、成都市某缘酒业公司、四川某酒厂构成共同侵权,并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
被诉侵权产品通过第三方销售的情况:2022年6月27日,原告泸州某窖公司委托代理人在位于四川省古蔺县古蔺镇xx街xx号x门市的“潘家x酒铺”通过现金支付60元购买2瓶“白水杜康N15”。该店铺展示的营业执照显示,店铺经营者为潘某,店铺名称为xx百货经营部。泸州某窖公司委托代理人就前述购买过程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互联网电子数据系统进行了电子数据固定,该中心出具了相应的时间戳认证证书。原告泸州某窖公司委托代理人调查取证相关事实:2022年6月13日,泸州某窖公司调查人员前往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西郊,对被告酒厂的位置、地形进行勘察,拍摄了被告酒厂大门以及酒厂周围的外景。2022年6月14日,泸州某窖公司调查人员再次来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西郊取证调查,形成录音两段、视频一段,泸州某窖公司委托代理人就取证视频申请了可信时间戳,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取证位置为四川省大邑县邑邛故道xx号靠近大邑县xx防治站处。
产品混淆方面的证据:2022年8月8日,原告泸州某窖公司委托代理人浏览拼多多店铺“寿x酒类专营店”售卖“白水杜康N15”的用户评价,一用户“云南领xx”配图评论“这确定不是特曲80的儿子或者弟弟?”;随后,泸州某窖公司委托代理人浏览了拼多多店铺“知x酒水专营店”售卖“白水杜康N15”的用户评价,一用户“不知xx”对该商品评价为“怎么和泸州老窖特曲80这么像”。泸州某窖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互联网电子数据系统,对前述浏览过程进行了电子数据固定,该中心出具了相应的时间戳认证证书,并附完整浏览视频。2022年11月10日,原告泸州某窖公司委托代理人分别使用淘宝、京东的拍照识别功能对“白水杜康N15”进行拍照识别,识别结果包括“泸州老窖80版特曲”多个产品链接。泸州某窖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互联网电子数据系统对前述识别过程进行了电子数据固定,该中心出具了相应的时间戳认证证书,并附有完整浏览视频。被诉侵权人主观恶意相关事实:2022年8月3日,原告泸州某窖公司委托代理人发现仍有“白水杜康N15”在电商平台售卖,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互联网电子数据系统,对京东、淘宝、拼多多平台上售卖被诉侵权产品的网页进行了电子数据固定,该中心出具了相应的时间戳认证证书,并附有完整浏览视频。2022年10月11日,原告泸州某窖公司委托代理人分别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互联网电子数据系统对其在拼多多店铺“知x酒水专营店”支付19.92元购买一瓶“白水杜康N15”,浏览拼多多店铺“宜x酒林食品”售卖“白水杜康N15”的网页,在抖音商城店铺“酒x酒类专营店”支付39.9元购买两瓶“白水杜康UUUUU佳藏”的过程进行了电子数据固定。该中心出具了相应的时间戳认证证书,并附有完整浏览视频。2022年11月3日,原告泸州某窖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互联网电子数据系统对其浏览拼多多店铺“陈x酒水专营店”售卖“白水杜康UUUUU佳藏”白酒的网页进行了电子数据固定。该中心出具了相应的时间戳认证证书,并附有完整浏览视频。2022年11月11日,原告泸州某窖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互联网电子数据系统对其于2022年10月11日在拼多多店铺“知x酒水专营店”购买一瓶“白水杜康N15”,在抖音商城店铺“酒x酒类专营店”购买两瓶“白水杜康UUUUU佳藏”的收货包裹拆封过程进行电子数据固定。该中心出具了相应的时间戳认证证书,并附有完整浏览视频。
二审审理期间,原告泸州某窖公司向本院提交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据为经可信时间戳认证的两款被诉侵权产品条码扫描页面截图,拟证明使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扫描两款被诉侵权产品条码,结果页面均显示企业名称为某康酒厂,地址为“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杜康镇”,商品名称为“白水杜康-UUUUU佳藏酒”,品牌为“白水杜康”,上市时间为“2017-9-10”;经可信时间戳认证的某缘酒业公司2023年糖酒会展台照片,拟证明某缘酒业公司与某康酒厂之间系经销代理关系。第二组证据为经可信时间戳认证的某缘酒业公司的关联公司持续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照片、拆封网购被诉侵权产品照片、被诉侵权产品在网店持续销售照片以及被诉侵权产品在线下店铺销售的照片,拟证明某缘酒业公司主观恶意明显,某康酒厂等未停止侵权行为,恶意明显。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擅自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立体商标近似的酒盒、酒瓶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被告陕西某康酒厂公司、成都市某缘酒业公司、四川某酒厂作为同业经营者,明知原告泸州某窖公司的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仍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该公司商标近似的商标,且在原告向其发送律师函后,继续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主观恶意明显;被诉侵权产品销售范围广、获利金额大、侵权情节严重,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由于被告拒绝提供财会账簿供法院核查,故法院根据成都市某缘酒业公司工作人员关于被诉侵权产品做了十几万件的介绍,将10万件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数量,并根据同类型商品的利润率以及商标对被诉侵权产品的贡献率,计算侵权人的获利金额为120余万元;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按照赔偿基数的四倍确定赔偿数额,各项赔偿合计50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陕西某康酒厂公司、成都市某缘酒业公司、四川某酒厂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原告泸州某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余万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