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京73民终3718号(二审)
不正当竞争纠纷
取证工具
及功能
原告车某网公司与被告奥某思公司均从事汽车投诉咨询类业务,奥某思公司运营的网站“汽车门网”复制、搬运车某网中5万余条投诉信息并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展示使用,并且将历史信息作为新的投诉信息予以发布,虚构投诉处理进展和结果。车某网公司以奥某思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奥某思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可信时间戳服务在本案中的应用
2020年5月27日至7月28日期间,原告车某网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汽车门网站“投诉”板块中的52846条投诉信息进行了录屏和截屏取证。其中“投诉标题与内容”与车某网展示的投诉信息一致的数量为26996条,“投诉内容一致”的17588条,“标题和内容”相似度在70%以上的数量为8262条;汽车门网站上述与车某网相同或近似的投诉信息显示的投诉进展均为“结果审核”阶段,且均晚于或与车某网公司投诉信息发布日期相同。此后,车某网公司委托律师对上述相同或近似投诉信息中的533条以可信时间戳形式进行证据保全,其中150条投诉信息中配有“车某网”相关水印图片。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车某网公司主张权利的5万余条用户投诉信息系经过长期经营、管理、维护而形成的数据信息,能够给原告带来特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属于其市场竞争优势,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奥某思公司在其网站中使用原告网站5万余条投诉信息的行为,本质上是不正当利用原告网站投诉信息、违法将该信息据为己有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予以规制,此外,被告在其网站虚构投诉数量及处理进展等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其网站经营规模、影响力、服务效率产生误认,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