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信时间戳案例|判赔500万!假冒驰名商标“老板”构成侵权,对网页内容取证成功获赔

浏览: 作者:时间戳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myjKn1X_4I0XH77SkqHvVQ 时间:2024-07-13 分类:时间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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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信息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1)鲁07民初91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典型案例

2022年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五

取证场景

网页内容取证

取证工具

及功能


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平台-网页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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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杭州某板公司、被告深圳某板公司均为生产、销售燃气灶、油烟机产品的经营者。原告依法拥有“老板”“ROBAM老板”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原告持续多年的经营推广和宣传,“老板”商标先后多次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老板”牌吸油烟机、家用燃气灶具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厨卫电器十大品牌。

深圳某板公司等多名被告公司为关联公司,利用原告品牌的知名度,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标注含有“老板”字样的相关标识,通过微信、抖音、网店及实体店铺等多个平台和渠道销售侵权产品,涉及产品类型多、生产规模大、销售区域广且获利巨大。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03

可信时间戳服务在本案中的应用






原告提交的证据12:可信时间戳证书及所附“信息时*”“买*网”“品*网”网页截图,内容为原告品牌被“信息时*”“买*网”“品*网”平台评选为“2020中国厨卫电器十大品牌”“抽油烟机十大品牌”“燃气灶十大品牌”等,拟证明原告品牌属于全国知名品牌,尤其是其品牌下的吸油烟机、燃气灶产品知名度极高,深受相关消费者的欢迎。法院认为,该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性可以确认,其内容为第三方平台对相关产品作出的评选,具有其客观性,对本案事实具有证明力,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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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说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系燃气灶、吸油烟机,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煤气灶、排油烟机属于同类商品,被控侵权的燃气灶、吸油烟机的外包装、使用说明书、防伪卡、机体上及相关标签上等处标注了“深圳*老板电器”“老板官方网站”“老板官方微信”“深圳老板官方微信”等字样,其中的“老板”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而该“老板”字样与原告“老板”商标相同,与原告“ROBAM老板”商标构成近似,鉴于该两商标在燃气灶、吸油烟机产品上的知名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可以认定被告生产、销售被控侵权燃气灶、吸油烟机的行为侵害了原告“老板”“ROBAM老板”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深圳某板公司作为登记在后的同为生产、销售燃气灶、油烟机产品的经营者,应当知晓原告及“老板”品牌在同行业的知名度,其不仅不予规避,仍将“老板”作为企业字号加以登记,且还在被控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老板”,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及其知名商标所承载的商誉的故意,即使其完整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的全称,也不可避免地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主张根据被告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数额,并提交了相关初步证据,而被告拒不提供证明其侵权获利的财务账簿资料,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记载的侵权商品销量、侵权持续时间及原告年报公布的企业净利润率等信息,确定被告侵权获利已超过原告主张的数额。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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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深圳某板等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有“老板”“深圳*老板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侵权产品,停止在相关网站及微信等平台使用 “老板”字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老板”字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