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鲁07民初91号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2022年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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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某板公司、被告深圳某板公司均为生产、销售燃气灶、油烟机产品的经营者。原告依法拥有“老板”“ROBAM老板”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原告持续多年的经营推广和宣传,“老板”商标先后多次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老板”牌吸油烟机、家用燃气灶具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厨卫电器十大品牌。
深圳某板公司等多名被告公司为关联公司,利用原告品牌的知名度,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标注含有“老板”字样的相关标识,微信、抖音、网店及实体店铺等多个平台和渠道销售侵权产品,涉及产品类型多、生产规模大、销售区域广且获利巨大。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可信时间戳服务在本案中的应用
原告提交的证据12:可信时间戳证书及所附“信息时*”“买*网”“品*网”网页截图,内容为原告品牌被“信息时*”“买*网”“品*网”平台评选为“2020中国厨卫电器十大品牌”“抽油烟机十大品牌”“燃气灶十大品牌”等,拟证明原告品牌属于全国知名品牌,尤其是其品牌下的吸油烟机、燃气灶产品知名度极高,深受相关消费者的欢迎。法院认为,该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性可以确认,其内容为第三方平台对相关产品作出的评选,具有其客观性,对本案事实具有证明力,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主张根据被告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数额,并提交了相关初步证据,而被告拒不提供证明其侵权获利的财务账簿资料,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记载的侵权商品销量、侵权持续时间及原告年报公布的企业净利润率等信息,确定被告侵权获利已超过原告主张的数额。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