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波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柯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07-13 分类:录像取证案例

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案  号:(2023)粤73民初4464

案  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本案中,权利人为维护其专利权,从侵权人网店上购买了侵权产品,侵权产品到货后,权利人通过时间戳录像取证功能对收货过程进行录像。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采纳了上述录像证据,判决侵权人向权利人进行赔偿。

判决书原文摘录:2022109日,波某公司向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录像取证并实时进行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固化保全,编号为TSA-04-20221009908136758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所认证的内容包括:

1.单号为220917-65720557509××××的订单页面显示,订单时间2022917日,在铃某瑞网店所购产品为普通版【1-2小时通话】款高音质华为无线蓝牙耳机迷你挂耳式耳机适用于苹果OPPOvivo通用型,货款9.8元。物流公司为韵达快递,运单号为46255183929××××

2.“铃某瑞网店展示有高音质华为无线蓝牙耳机迷你挂耳式耳机适用于苹果OPPOvivo通用型产品图片,发起拼单售价为9.8元,单独购买售价为17元,已拼9465,商品评价为272条。

2022919日,波某公司向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录像取证并实时进行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固化保全,编号为TSA-04-20220919688425377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所认证的内容为收货录像,其中显示:取件人取得运单编号为46255183929××××的韵达快递包裹,该包裹的快递单载明收件人信息为成成,收件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石西路××××号丰巢柜。取件人拆开快递包裹,可见其内有1件耳机产品,其后,取件人将产品装回包裹内并自行贴上封条纸。

波某公司提交由拼多多平台邮箱“pddfankui<pddfankui@pinduoduo.com>”发送的【商家信息披露】仅限消费者维权使用邮件,其中记载,店铺名称:铃某瑞;店铺联系方式:13138****×;入住人姓名:柯某,公民身份证号:44051419********;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号。

当庭拆开前述包裹,内有1件耳机产品,该产品及其外包装未载生产者信息,波某公司主张该产品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关于柯某是否实施有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本院认为,波某公司所提交的拼多多平台对“铃某瑞”商家信息披露邮件载明“铃某瑞”网店由柯某开设及运营,而且,根据波某公司所提交购买产品网页、订单详情及收货过程的时间戳认证证书所认证内容,波某公司在柯某经营的涉案网店购买并取得被诉产品,被诉产品实物与柯某在其经营的网店所展示的“高音质华为无线蓝牙耳机迷你挂耳式耳机适用于苹果OPPOvivo通用型产品一致,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波某公司主张柯某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产品的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