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23)沪0104民初32597号
案 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本案中,商标权人购买了侵权产品,并就取货及拆封过程进行了时间戳录像取证,经法院认定该录像内容合法有效。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越来越多的权利人采用时间戳录像取证功能对收货过程进行存证,该方式相对于传统的公证处公证方式,除在认证效力上相同外,其还具备成本低、使用便捷免预约等优势。
判决书原文摘录:2021年11月29日,某某公司2于涉案店铺购买了名称为“秋冬款正品男士高档棉质夏秋冬季薄厚款牛仔裤宽松直筒高腰微弹力”的商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商品)一件,实付72.84元,商品详情显示品牌为“JOEONE/九牧王”,宣传主图有“”标识。某某公司2以时间戳取证方式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取证。2021年12月3日,某某公司2对上述商品进行取货,就取货及拆封过程进行了时间戳录像取证,录像可清晰看到被控侵权商品包装、内容、吊牌等信息。
被控侵权商品在销售页面及外包装、吊牌等处显著位置标注被控侵权标识,且已能够据此识别商品的来源,故已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考察被控侵权商品吊牌与正品吊牌的比对差异,在鲁某未能举证对此予以说明的情况下,本院推定被控侵权商品系假冒。